ODI,即对外直接投资备案,主要针对中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其申请主体为境内的企业实体,备案目的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海外工厂、开展对外贸易、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等实业投资活动。
而37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其核心在于规范境内自然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37号文的申请主体是境内的自然人,其登记的目的具有特定性,即主要用于控制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VIE架构搭建,以及实现海外上市等资本运作。若申请目的并非为了构建VIE架构以进行海外融资上市,则无法通过37号文进行登记。
ODI与37号文在申请主体、备案或登记目的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ODI主要针对企业的境外实业投资活动,而37号文则聚焦于境内自然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资本运作的外汇管理。在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具体的投资目的和主体类型,选择适当的备案或登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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